服有正,有义,有从,有报。古者妇丧舅姑以期,今以三年,于义亦可,但名未正,此可谓之从服(从夫也。盖与夫同奉几筵,而己不可独无服)。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姓之服,只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若为姑而推,则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既与姑之子为服,姑之子须当报之也,故姑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八岁为下殇,十四为中殇,十九为上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更不祭。下殇之祭,父母主之,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兄弟主之,终兄弟之身。上殇之祭,兄弟之子主之,终兄弟之子之身。若成人而无后者,兄弟之孙主之,亦终其身。凡此,皆以义起也。
问:“女既嫁而为父母服三年,可乎·”曰:“不可。既归夫家,事佗舅姑,安得伸己之私·”
问:“人子事亲学医,如何·”曰:“最是大事。今有璞玉于此,必使玉人雕琢之。盖百工之事,不可使一人兼之,故使玉人雕琢之也。若更有珍宝物,须是自看,却必不肯任其自为也。今人视父母疾,乃一任医者之手,岂不害事?必须识医药之道理,别病是如何,药当如何,故可任医者也。”或曰:“己未能尽医者之术,或偏见不到,適足害事,奈何·”曰:“且如识图画人,未必画得如画工,然他却识别得工拙。如自己曾学,令医者说道理,便自见得,或己有所见,亦可说与他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