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除了极少数的人以外,大多数的思想家都相信:所有他们认为“善”的事,都互相密切地连接在一起或至少是可以相容的——穆勒的这种想法,不过是这一种倾向的另一个例证而已。前后不一致、至少是乖离的要素,会被人为方法束缚在一个专制的体系之下,或因为面临了共同的敌对观念,而维系在一起,这种例子,在思想史中和民族史中都屡见不鲜。等到危险时期一过,本来被此互相支持的观念,就会产生冲突,而这种现象,往往破坏了本来的体系,但是却为人类带来了重大的好处。
[7] 请参见维利(Michel Villey)对此所做的有价值的讨论——《权利哲学史》(lecon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e du droit )一书。维氏认为“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的观念雏形,是奥坎所构想出来的。
[8] 基督教(以及犹太教、回教)认为:神圣、自然的法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认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此一信仰,和“个人有权过自己所喜欢的生活”这种信仰,是很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