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最容易遇到的难题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根据证据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购商品的瑕疵系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其他原因导致。这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比如你购买的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制冷的情况,如果不鉴定,你拿什么证据证明是质量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呢?如果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需要交纳一大笔费用,无论是经济还是精力上消费者又都无法承受。所以,不少消费者都感觉到,在日常消费尤其是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为了追回一只鸡,需要杀掉一头牛”,而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外,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也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