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首先要问,出版业的哪些行为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其次,哪些行为涉及主张制定惩罚条例来管制这些行为的政府。
二、有关个人权利的出版侵害
根据《论法学》中所提出的一些原则,在个人权利没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任何行为都不能认为是构成了侵害。
应当在这一假设下考虑关乎名誉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应有权被看作是拥有某种品质的主体,并依其行为对其进行评价。
(一)应界定这类侵害
(二)个人因出版侵害受到伤害时应获得补偿
(三)防止出版侵权应采取的办法
(四)不违反真实性的非难[5]是否应算作出版侵害
三、有关政府的出版侵害
(一)阻碍政府具体运作的规劝应被看作侵害;即刻抵制政府各种权力的规劝不能算作侵害
(二)隐晦的和辅助性的规劝不应受到惩罚
(三)对统治者行为的自由指责,是对公民利益的必要保障
(四)在政府事务上,过分的赞扬和不恰当的谴责同样有害
(五)对政府机制指责的自由是对公众的利益的必要保障
四、对讨论自由的限制及对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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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论出版自由》,[英]詹姆斯·密尔著,吴小坤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